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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友科技(301557):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常友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常友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亮庭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宇联系电话:021-23180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共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项目工作内容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 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 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意向的 承诺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3.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承诺不适用
4.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 承诺不适用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 业绩下滑情形相关的承诺不适用
9. 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不适用
10.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不适用
12. 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物业租赁、避免资 金占用等事宜的专项承诺函不适用
1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不适用
1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不适用
1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 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 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 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 后,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 施情况如下: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 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相关 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 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
报告事项说明
 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国泰海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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