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生活(301501):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在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路36号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德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25年9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48人,代表公司股份102,084,7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02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股份数101,76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8.803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35人,代表股份数323,7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1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律意见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00《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 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0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各项议案。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01,988,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38%;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4%;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8%。 2.00《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1,99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2%;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法律意见 数的0.03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65%;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4%;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1%。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1,99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61%;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4%;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01,99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2%;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565%;反对5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4%;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1%。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2,00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80%;反对4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2%;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8%。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1,98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6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29%;反对6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0%;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1%。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1,998,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0%;反对5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897%;反对5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8%;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2,000,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4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6,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8.581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 2.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02,00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6%;反对4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09%;反对4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5%;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 2.0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1,98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6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9,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645%;反对6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2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25%。 上述议案1.00、2.01、2.0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法律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薛惠敏:__________________ 从 灿: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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