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30077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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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6: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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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运达股份”)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30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721,79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48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67,975,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6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9人,代表股份18,74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07,2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5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1.00、逐项审核《关于注册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1.01发行方式及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386,500,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4,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86,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7%;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弃权24,296股,占0.127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通过。
1.0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386,415,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24,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18,7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61%;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弃权24,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本议案获通过。
1.03票面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386,41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27,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7,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04%;反对282,454股,占出席1.4860% 27,296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本议案获通过。
1.04承销方式及上市交易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386,41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27,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7,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04%;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弃权27,296股,0.1436%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通过。
1.05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86,497,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7,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18,783,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0%;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弃权27,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本议案获通过。
1.0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86,495,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81,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4%;反对196,618股,占出席1.0344% 29,296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本议案获通过。
1.0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86,410,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5,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8%;反对282,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0%;弃权29,296股,0.1541%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通过。
1.08增信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386,519,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173,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18,804,8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3%;反对173,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5%;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本议案获通过。
1.09提请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86,495,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反对196,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781,3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4%;反对196,618股,占出席1.0344% 29,296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本议案获通过。
1.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86,38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反对242,9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91,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72,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15%;反对242,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2%;弃权91,296股,0.4803%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通过。
2.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409,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4%;反对282,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18,695,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93%;反对282,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6%;弃权29,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1%。
本议案获通过。
上述议案1.00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00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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