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6:04 中财网
原标题:数码视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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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满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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