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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