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30007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26:06 中财网
原标题:数码视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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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属于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须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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