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601156):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0:36:43 中财网
原标题:东航物流: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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