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应急(30052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21:00:22 中财网
原标题:ST应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ST应急 公告编号:2025-08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2025年9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唐勇,男,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王小丰,男,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李应昌,男,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船应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船应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船应急2022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298.15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584.12万元,利润总额少计584.12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中船应急2022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6%;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1.40%;利润总额多计714.03万元,占2022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64%。中船应急已于2024年1月16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勇作为时任中船应急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小丰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应昌作为时任中船应急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为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中船应急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4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对处罚涉及的2022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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