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300124):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赠与协议》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剩余股份内部转让实施完成
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9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赠与协议》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 致行动人之间剩余股份内部转让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2025年8月15日,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进<赠与协议>剩余股份转让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实际控制人朱兴明先生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计划自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朱瀚玥女士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9,602,1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6%(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均根据2025年9月15日收市后,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计算)。 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朱兴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朱兴明先生控制公司表决权数量及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朱兴明先生出具的《告知函》,本次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转让完成后,《赠与协议》项下朱兴明先生的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部转让计划概述 2021年9月18日,朱兴明先生与其女儿朱瀚玥女士签署了《赠与协议》,朱兴明先生为体现对其女儿的关爱,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20,602,1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6%),以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投资”)21.7029%股权的全部财产权益无偿赠与给其女儿朱瀚玥女士。 朱瀚玥女士在《赠与协议》中承诺,因受赠股票及受赠股权而取得的表决权,将无条件委托给朱兴明先生行使。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前述汇川投资21.7029%股权已于2022年完成过户登记。 朱兴明先生已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 其女儿朱瀚玥女士转让公司股份11,000,000股,内部转让均价62.06元/股。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赠与协议>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2025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进<赠与协议>剩余股份转让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朱兴明先生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计划自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朱瀚玥女士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9,602,1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6%。 二、本次内部转让股份的实施情况 1.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1)内部转让前后双方的持股情况
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实施前,朱兴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44,592,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持有汇川投资21.7029%股权;朱瀚玥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持有汇川投资21.7029%股权。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实施后,朱兴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4,990,2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持有汇川投资21.7029%股权;朱瀚玥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0,602,1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6%),持有汇川投资21.7029%股权。 根据《赠与协议》,朱瀚玥女士因受赠股票及受赠股权而取得的表决权将无条件地委托给朱兴明先生行使,故内部转让前后朱兴明先生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完成后,《赠与协议》项下朱兴明先生的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内部转让股份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与此前已披露的股份转让计划一致。 2.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的内部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朱瀚玥女士通过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受让的公司股票将与朱兴明先生的持股合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