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002361):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SHENJIANNEWMATERIALSCO.,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 导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 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财务、审计、新闻、网络、机要、档案、打字、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 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 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第一时间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 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安徽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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