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00236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6:46:09 中财网
原标题:神剑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SHENJIANNEWMATERIALSCO.,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
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
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
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
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包括: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
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
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 20%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其中短期投资管理权限: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5%并且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的
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
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三)总经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2.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 10%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其中短期投资管理权限:总经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25%并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公司投
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
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
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
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
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
监督、事后项目考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
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
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四)财务部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
货币资金账户;
(五)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六)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提交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七)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
值表,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六条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
门,财务部门按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
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
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
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
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长期投资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
考察;
(二)公司战略发展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立项报告);
(三)公司战略发展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
部、总经理;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战略发展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战略发展部制定投资项目的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
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
告)。项目投资意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战略发展
部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预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
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战
略发展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
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
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
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
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
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条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
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
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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