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6:46:10 中财网
原标题:神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SHENJIANNEWMATERIALSCO.,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
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
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内外有关部门向提名委员会
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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