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00236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6:46:11 中财网
原标题:神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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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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