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688355):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6:50:36 中财网
原标题:明志科技: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至少一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与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内部控制关键领域和环节,建议审计委员会及时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加强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协同,评估内控缺陷的严重性,研判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影响。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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