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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603536):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17:08:46 中财网
原标题:惠发食品: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2025年 9月
深圳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惠增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8人,代表股份
122,652,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股份121,066,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7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08人,代表股份1,585,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及子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64,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14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弃权:45,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2,484,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7%;反对:10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弃权:60,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72,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2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59,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73,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13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弃权:46,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8,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1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5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1.06《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36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2%;反对:23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弃权:5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1.0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1,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12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48,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1.0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6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弃权:46,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1.09《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94,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4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1.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9,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7%;反对:1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弃权:50,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1.11《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483,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弃权:60,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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