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300511):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00:00:51 中财网
原标题: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5-096
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7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5人,代表股份139,672,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7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含授权委托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6,370,7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46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股份13,301,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2人,代表股份13,301,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人,代表股份13,301,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539%。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5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8%;反对84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4,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95%;反对84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5%;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53,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2%;反对84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7%;弃权6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8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26%;反对848,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15%;弃权69,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9%。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4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反对8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7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反对8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2%;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

2.3、《关于修订<董事津贴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423,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3%;反对1,1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6%;弃权7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3,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58%;反对1,1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0%;弃权7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2%。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680,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8%;反对91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7%;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0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21%;反对91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9%;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

2.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42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7%;反对1,1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弃权8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5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203%;反对1,16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3%;弃权8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4%。

2.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1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2%;反对86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5%;弃权8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01%;反对86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6%;弃权8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4%。

2.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2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0%;反对85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0%;弃权8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5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15%;反对85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6%;弃权8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9%。

2.8、《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10,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7%;反对85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0%;弃权102,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3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27%;反对85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6%;弃权102,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7%。

2.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661,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66%;反对93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2%;弃权7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3%;反对93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5%;弃权75,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2%。

2.10、《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4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反对84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6%;弃权8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7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反对84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0%;弃权8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2%。

2.11、《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4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反对87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1%;弃权5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7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反对87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26%;弃权5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

2.12、《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20,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5%;反对87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0%;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49,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34%;反对87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

2.1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聘选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74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反对8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7%;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7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58%;反对85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2%;弃权74,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0%。

3、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46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4%;反对1,12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7%;弃权85,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10%;反对1,12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4%;弃权85,0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