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3004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7日 00:15:54 中财网
原标题:昇辉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23 证券简称:昇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025 9 1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环镇路17号昇辉控股有限公司。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昭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219,903,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7,609,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294,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294,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2,294,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62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17%;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0%;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3%。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63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8%;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99%;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0%;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627,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5%;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8,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720%;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328,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3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155%;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0%;弃权3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5%。

表决结果:通过。

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328,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2%;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3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155%;反对2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20%;弃权3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5%。

表决结果:通过。

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326,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4%;反对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3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27%;反对2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22%;弃权3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51%。

表决结果:通过。

2.06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61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2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59%;反对2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53%;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32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反对2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弃权3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07%;反对2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32%;弃权3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6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高霞律师、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