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605208):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0:36:10 中财网
原标题:永茂泰: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2025年9月17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重大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重大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 )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
损的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重大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 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共同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论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
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重大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案、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
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由总经理制定提出,经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来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第十二条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50%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董事长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50%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70%后新增借
(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余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70% ( )
资产 后新增借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经理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批。

公司签订借(贷)款合同,因签订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借(贷)款合同履行审批程序的,可以对借(贷)款合同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总资产的比例,适用前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余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根据采购部岗位权限采用分级审批制度,分别经授权人或董事长审核批准,如果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销售部提出报价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条款,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抵触部分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据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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