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9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于2025年3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 |
2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3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
| | |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
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4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5人)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5人)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
5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6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7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8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9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10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11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
|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12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13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1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15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
16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
|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
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3、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关联
担保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股东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或回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
17 |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党章》规定设立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
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委的
领导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领导地位,
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
治理机制。公司党委会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换
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 | 第九十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党章》规定设立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
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是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领导地位,形成权责法
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
司党委会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
期五年。 |
18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
党委委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公
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党
委委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公司党
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领导班子。 |
19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
向、管大局、促落实的职责。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
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
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
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
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
况。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
学决策。 |
20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政工处作为工作部门,业务涵
盖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 |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业务涵盖组织、干
部、人才、宣传、工会、共青团等;公司纪委业务涵盖纪
检、监察等。 |
21 |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
企业贯彻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
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 |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
业贯彻执行;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
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 |
| 定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程序向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
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
22 |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
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
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
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
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
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
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
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前置研究。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
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
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
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
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
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
23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
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
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
| | |
24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
|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 |
| | |
| | |
25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人,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程序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26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27 | 新增第六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1.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并删除了监事会章节,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2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 |
3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
| | |
| | |
|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5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
6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7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8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9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
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10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
| | |
| | |
| | |
12 |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
13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14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1.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1.删除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监事会”表述,将涉及监事会职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