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股份(00303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0:45:28 中财网
原标题:祖名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0 证券简称:祖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9:15-15:00。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水埼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747,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7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02,200股,剔除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4,177,800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7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2%;反对2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86%;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3%;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9,7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2%;反对2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86%;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3%;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1%。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69,7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2%;反对2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0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86%;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3%;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3.7131%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495%%;反对26,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77%;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02%;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484%;反对27,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01%;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480%;反对27,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8,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835%;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11.6034% 8,800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31%。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00%;反对2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9,000 0.0129%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43%%;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283%;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484%;反对27,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01%;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69,7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484%;反对27,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101%;反对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4%;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悦岩、胡天任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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