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30097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0:51:04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瑞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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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36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深圳瑞捷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5年8月28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小玲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1.2. 2025年8月28日,深圳瑞捷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3. 2025 8 29 2025 9 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深圳瑞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
象名单,公示期满后,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1.4. 2024年9月16日,深圳瑞捷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5. 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深圳瑞捷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2025年9月1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吴小玲已回避表决。

1.6. 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1. 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6日。

2.2. 经信达律师核查,深圳瑞捷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6日为交易日,且在深圳瑞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

信达认为:深圳瑞捷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3.1. 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3.2. 2025年9月16日,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4.1.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4.1.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1.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5.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5.1. 深圳瑞捷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5.2. 深圳瑞捷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5.3. 深圳瑞捷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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