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603600):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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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0:5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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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股份: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四)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的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披露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或其他经济处罚;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的原因及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