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龙泉股份(002671):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52072025高保字第00065号】,约定公司为淄博龙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5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17,5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5,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淄博龙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名称: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Q13NC4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注册资本:5919.90588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6月18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水泥预制构件、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技术服务;商品混凝土生产、浇筑、销售;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塑料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市政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淄博龙泉总资产9,829.20万元,净资产4,520.09万元,资产负债率54.01%;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801.43万元,利润总额1,594.67万元,净利润1,440.18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5年6月30日,淄博龙泉总资产11,368.08万元,净资产4,212.17万元,资产负债率62.95%;2025年1-3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78.80万元,利润总额-357.09万元,净利润-307.9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淄博龙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仟万元整。 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自2025年9月9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远期信用证,商票额度,供应链金融项目产品等,授信用途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新还旧等。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相关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5%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6、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诉讼。 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名,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1,0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6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