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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1:10:24 中财网
原标题:精华制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红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79人,代表股份287,623,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7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280,261,66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97%;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75人,代表股份7,361,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3%。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66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48%;反对4,870,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4%;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6,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44%;反对4,870,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461%;弃权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4%。

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2,65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2%;反对4,87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6%;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41%;反对4,87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88%;弃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1%。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2,692,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57%;反对4,84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1%;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97,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60%;反对4,84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722%;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8%。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2,668,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74%;反对4,860,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8%;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74,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40%;反对4,860,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98%;弃权9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1%。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2,664,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9%;反对4,877,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9,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77%;反对4,877,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314%;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0%。

6、《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2,59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3%;反对4,91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7%;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1,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50%;反对4,917,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23%;弃权10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8%。

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2,593,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11%;反对4,87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3%;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8,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04%;反对4,873,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803%;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3%。

8、《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82,65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30%;反对4,83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8%;弃权1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62%;反对4,83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323%;弃权1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4%。

9、《重大决策程序与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2,654,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26%;反对4,82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3%;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6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05%;反对4,82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06%;弃权1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9%。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53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0%;反对1,94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5%;弃权1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40,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69%;反对1,94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64%;弃权1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高俊强律师、冯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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