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3003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00308 2025-08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68号苏州旭创光电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圣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79人,代表股份472,171,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74,992,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52人,代表股份297,178,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66人,代表股份203,250,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755,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45人,代表股份202,49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4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72,096,44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5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7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3%;反对56,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105,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38,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84,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38,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罗洪岭律师、周雪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际旭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09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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