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置(002305):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 专项自查报告 释义 除非本自查报告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公司主要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并出具本自查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 1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1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16、《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18、《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 二、本次自查的项目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公司及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共28个。其中,拟建项目1个,在建项目3个,已完工项目24个,具体如下:
注2:武汉临江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已被武汉南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尚未就本次吸收合并导致的股东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专项自查情况及自查结论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涉房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的监管政策,对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及自查结论如下: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 1、关于闲置土地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1)《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3)《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自查情况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项目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目前尚未动工开发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未收到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二)关于炒地行为的自查 1、关于炒地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对以下规定的理解:(1)《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公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且违反前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高价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2、自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项目公司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高价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炒地行为,未收到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就炒地行为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调查通知书;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炒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自查 1、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主要法律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2、自查情况 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经自查,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四、自查结论 综上,经自查,公司认为:公司及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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