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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6:35:32 中财网
原标题:精华制药:内部审计制度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价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下列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1、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3、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4、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5、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监察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机密。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熟练的专业技术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培训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负责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五)信息安全审计、IT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六)内部员工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采购、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审计;
(八)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
4、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5、内部审计部门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的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

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审计过程沟通、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
3、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作的评价;
4、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
5、审计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需立即整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稿,一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集团党委或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5、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6、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7、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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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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