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300540):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7:11:08 中财网
原标题:蜀道装备: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要求,规范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考核、薪酬、退出及日常监督等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管理的成员。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把政治素质作为职业经理人选聘的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引导职业经理人认同和践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

(二)市场化导向原则。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公开透明,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与市场双对标,考核标准清晰,退出机制完善,持续强化职业经理人的契约化合同约束。

(三)权责对等原则。赋予职业经理人与其职责相匹配的经营决策权、用人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强化问责监督,建立“谁决策、谁负责”的追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或推诿责任。

(四)合规合法原则。职业经理人选聘、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相关标准、程序、机制合规合法,具体行为和活动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第五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六条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公司组织制订选聘工作方案报经
国家出资企业党委备案后实施。公司作为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总经理工作方案还需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八条
公司党委负责组织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制订等工作开展,负责
组织考察总经理选聘对象人选以及总经理提名的经理层副职选聘对象人选,研究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决策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职业经理人。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经理人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落实开展职业经理人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人选原则上从国家出资企业系统外部公开选聘产生,确有必要从国家出资企业系统内部选聘的,本人须就聘任后放弃原有干部身份、原有职务岗级、退出后不要求恢复原有身份等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专业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较丰富的职业经历、良好的身心素质等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岗位匹配的学识学历、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的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要的经营管理任职经历和实践经验、合适聘期履职年龄保障以及没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和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选聘方式及流程
(一)选聘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市场寻聘、股东推荐等方式进行。确有必要从国家出资企业系统内部选聘的,应当采用公开竞聘方式组织选聘。

(二)职业经理人选聘流程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综合考评、组织考察(背景调查)、提名及作出聘任决定等程序,具体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在选聘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综合考评包括履历分析、素质测评、笔试、面试等环节。按照人才管理权限或岗位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政治素质、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等情况,重点对职业经理人竞业限制、人事档案、廉洁从业等事项从严把关。

(四)确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公司委托第三方实施背景调查。根据综合考评、考察(背景调查)等情况,研究提出推荐聘用人选。

(五)职业经理人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党委备案、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六条聘任
(一)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经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主要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目标、薪酬待遇、履职保障、保密事项、竞业禁止条款及其他责权利等事项。公司组织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管理。

(二)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聘任期限应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属届中增补的,应不超过本届经理层的任期期限。任期届满,根据职业经理人履职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三)公司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作为聘任合同附件,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奖惩措施等事项。

对于涉密职业经理人岗位,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四)聘用职业经理人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回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公司组织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后,调整相关人工作岗位或不聘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引领、关心爱护和监督管理,及时将党员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党组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督促职业经理人树立和践行正确的业绩观,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用权、廉洁履职,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职业经理人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问题突出的给予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职业经理人在学习教育、组织管理、纪检监督、出国(境)管理等方面按照对同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持续完善公司章程和职业经理人内控管理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在受聘期及解聘后的责权利及其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经理人接受公司章程约束,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行事。

第二十一条对职业经理人滥用权力等违法违规操作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
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违反规定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财经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不断完善董事会、党组织、经理层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强化出资人监督、纪委监督、审计监督、职代会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国资监管政策及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授权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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