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60548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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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8:25: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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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莱新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莱新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人,已承接原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
福莱新材关于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42,901.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应募集资金总额 429,018,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123,066.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894,9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
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号)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 | 29,850.50 | 19,486.81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1,738.99 | 11,738.99 |
合计 | 41,589.49 | 31,225.80 | |
三、关于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新型环保预涂功能材料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浙江省嘉善县姚庄经济开发区二期清凉村。因原实施地点用地实际交付时间晚于预期,厂房及相应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相应滞后,为顺应市场需求、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购置的相关产线设备能够及早投入生产,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在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清丰路 8号”。该新增地点厂房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建设。
目前,公司已在原实施地点完成土地购置、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未来将继续推进
可转债募投项目,且预计原场地将有一定富余。公司计划将原实施地点部分场地用于其他生产项目,如标签标识印刷材料扩产项目等,建设内容包括购置涂布机产线、配液系统、环保设备、生产车间智能化配套建设等。公司将不同项目区分管理,进一步优化整体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所建场地的使用效率。
四、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未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际运行的情况下将部分募投项目场地用于公司其他生产项目,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单位场地的使用效率,降低生产运营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盘活资产。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5年 9月 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战略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能够提高单位场地的使用效率及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福莱新材本次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福莱新材本次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
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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