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60061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8:25:58 中财网
原标题:老凤祥: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612 证券简称:老凤祥 公告编号:2025-040
900905 |老凤祥B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B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459美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9/252025/9/262025/9/26
B股2025/9/302025/9/25  
    2025/10/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2025 6 26 2024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年 月 日的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比例等情况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资金安排、未来成长需要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后,制定并实施具体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在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次2025年度半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3,117,7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2,628,862.1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9/252025/9/262025/9/26
B股2025/9/302025/9/25  
    2025/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2025年半年度,公司不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3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0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70元。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下一工作日(即2025年8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03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46459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0.041813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美元;
(2)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46459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46459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480605或64833388转612分机
特此公告。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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