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600744):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UNANJINZHOU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7-10、19层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68 网址:www.hnjzlaw.net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金律非字第173号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银电力;证券代码:600744,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李超律师、肖红律师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 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 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 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5年8月29日,公司 董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等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 决议公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公告披露的会议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路35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5年9月18日(星期四)上午11:00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 路35号公司本部A401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学东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 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366人,代表股份 数804,237,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57%。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 778,254,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2%;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表决的股东共3,364人,代表股份25,983,29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股东或股东授权代 表、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 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需要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2022-2024年任期及2024年度业 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续签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注册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1由2025年8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 事会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议案2-4由2025年8月 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以上议案除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外,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3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 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 式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2022-2024年任期及2024年 度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案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797,775,756股,反对5,335,020股,弃 权1,127,10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521,177股,反合伙)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798,911,636股,反对4,218,640股,弃 权1,107,60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7%。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792,287,036股,反对10,691,040股,弃 权1,259,80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0%。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本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表决结果:同意798,600,856股,反对4,531,720股,弃 权1,105,300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0%。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3)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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