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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600064):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8:36:03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高科: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监督和建议。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及各类专项审计。

第四条 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术语
第五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进行的一项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强化公司风险管理、增进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既要体现重要性原则,又要体现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的审计部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并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长
(一)审批公司内部审计意见和决定;
(二)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三)任命审计部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部
(一)起草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五)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投资效益及财务状况;(六)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七)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八)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可行性研究、审批、招投标及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并配合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九)对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项目拓展过程进行监督,对已拓展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审计,形成书面文件;(十一)积极配合社会审计和税务检查工作,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络;
(十二)组织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协调推进审计成果运用;(十三)依照子公司的章程对子公司行使监事或监事会的职责;
(十四)完成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部的权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所制订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相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加审定计划、合同(协议)、概(预)算等重大经济事项和管理方面的制度、方法。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董事长。

(九)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可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

(十一)依照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子公司行使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子公司财务;
2、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子公司章程或者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子公司股东会会议,在子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子公司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子公司股东会会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凡是内部审计人员参与被审计经济活动的,两年内必须回避对该活动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确定拟采用的审计取证方法;
(三)审计取证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上报董事长;
(五)将形成的审计意见和决定传达给被审计单位;
(六)必要时,对于一些审计项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监督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七)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统一安排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审计任务与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拟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审核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审计对象,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其中重要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需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审计部所编制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审计范围与审计重点;
(三)所要获取的被审计事项的背景资料;
(四)实施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资源和人员;
(五)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审计程序;
(六)审计取证方法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牵头成立项目审计工作小组,明确审计分工,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下发审计通知书,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其他工作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时主要采用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账簿、报表、凭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资料,并结合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合理运用审计取证方法,并按一定格式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记录审计过程的以下方面:
(一)实施审计的具体程序、审计取证方法、审计方案的调整;
(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程度和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
(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复核记录;
(五)其他应当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资料和信息。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磁带、磁盘、软盘、胶片或其他介质,如果审计工作底稿采用无纸介质,应考虑制作备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都应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编制人和审核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后,项目审计组负责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该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事实可靠、论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时,被审计单位应在五天内对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提出补充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审计部,经审计部查明后进行修改或补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等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纳意见或维持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报送董事长审批通过后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报告七天内向公司审计部提出,并报送董事长决定。

在董事长未做出修改决定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业已形成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必要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认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对审计意见和决定采取了适当的行动及其执行效果如何。后续审计项目可由审计部根据情况自定,其内容为:
(一)审计意见和决定执行情况;
(二)审计意见和决定在执行中有何困难;
(三)通过审计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发生了哪些变化。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中的主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内部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审计部应该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保管审计档案,并对内部审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地配合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并将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以及审计部所做的事后检查等,提供给外部审计人员,以便外部审计人员确定和调整审计工作范围。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的活动。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负有维护本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设专职董事长的企业为董事长;设兼职董事长的企业为总裁;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总裁。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为限,任期超过3年的以最近3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三十八条 若子公司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或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公司将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任职期间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任职期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任职期间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十条 审计部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同时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工作情况的依据。

第八章 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资产审计:是对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负债审计:是对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是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损益审计:是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二)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三)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四)反映单位现金流量状况的销售现金比率、现金总负债比率、到期债务比等。

第九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包括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投入建设的、概算投资总额在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外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为辅。投资总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资金运用、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对项目概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等方面;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资产交付、资金结余、建设收入、尾工工程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经济效益审计评价:分别审查项目工程质量、造价控制、管理效率、投资回收期、效益预测等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指标要求,并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列入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开展审计,原则上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抽查制度;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公司组织安排审计,并确定最终的终审金额。

第十章 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其他专项审计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对外投资、资金营运、预算编制执行等重要经济活动,及其他应经营层要求开展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其他专项审计由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编写一份审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审计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对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职责的履行状况;
(二)内部审计计划的编制及其执行结果;
(三)内部审计资料和内部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五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集团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的行为;
(二)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相关文件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办法》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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