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强股份(30111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盈83号)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正强股份 股票代码:3011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525号三宏国际大厦24层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许正庆 / ****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傅强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傅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5: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6:许正环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7:许震彪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8:傅建权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正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所发生的权益变动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9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10 ....................................................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7 ...................................................................................................第八节备查文件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一节 释 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峰先生,主要情况如下: 赵峰,男,身份证号码:339005************,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杭州市萧山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赵峰先生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1、法人一致行动人 (1)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2)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情况。 2、自然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盈83号)的一致行动人包括:自然人许正庆、傅芸、傅强、许震彪、许正环、傅建权,以及法人/合伙企业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正强控股)、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全盈83号系由正强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庆认/申购的、其作为唯一受益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且许正庆已与全盈83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许正庆、傅强、傅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正庆与傅芸系夫妻关系、与许震彪和许正环系兄弟关系;傅芸与傅强系姐弟关系;傅建权系傅强配偶的兄弟;许正庆与傅强共同持有正强控股100%的股权,二人共同控制正强控股;正强控股同时是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主体基于亲属关系、控制关系及协议约定,均为全盈83号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正强股份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东正强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9,2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资金来源为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许正庆合法募集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正强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正强控股与全盈83号于2025年9月1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正强控股拟将持有的公司非限售条件流通股9,2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全盈83号。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甲方(转让方):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股份转让 1.1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9,2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9%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转让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正强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标的股份如最终过户未完成,则受让方应将收到的现金分红(如有)返还给转让方。 1.3自过户完成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享有《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二)转让价款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9,256,000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9.54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273,422,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叁佰肆拾贰万贰仟贰佰肆拾元)。 (三)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3.1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30日内,受让方支付33%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90,229,339.2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贰拾贰万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支付至转让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文件后的30日内,受让方支付33%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90,229,339.2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贰拾贰万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30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34%款项,具体金额人民币92,963,561.6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贰佰玖拾陆万叁仟伍佰陆拾壹元陆角)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3.2双方应互相配合,并于协议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受让方支付完毕标的股份首笔转让价款后超过90个自然日,标的股份仍未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标的股份转让自过户完成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变更或解除 4.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完成过户或终止的; 4.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五)陈述与保证 5.1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5.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密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之内容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除非有关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本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双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但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的除外(该方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7.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7.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八)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各方未能通过在协商正式开始后的三十天内解决该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至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5年9月16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1、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 傅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 傅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5: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委派代表: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6: 许正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7: 许震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8: 傅建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万全盈8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杭州正强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 傅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 傅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5:杭州达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委派代表: 许正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6: 许正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7: 许震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8: 傅建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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