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4,756,400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6,992,400
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
会秘书。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64,756,400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76,992,40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该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合法利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合法利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
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
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
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
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
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
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
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
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
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
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
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 (十三)审议发生的下列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
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
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
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本条款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公司
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
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
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
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在董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
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
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2人以上
(含2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 删除此条款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
做出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指
明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
则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之时。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进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
| 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在任期结
束后的2年内仍然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
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
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
2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
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
合理的期限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十年以上。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
于十年。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八)拟定公司职工(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外)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八)拟定公司职工(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一百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
|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
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当对审议的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1)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修订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需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通过。
(3)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1)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修订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
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需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电话、专人送
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会议,
以直接送达方式为主,临时会议可以便捷高
效原则选择适当通知方式。 | 删除此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和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
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
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删除此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 |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
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 删除此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〇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〇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四)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
同的含义;副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副经
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
同的含义;副总经理和《公司法》中的副经
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高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高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