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8日 19:36:1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巨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2022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23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已于2025年3月27日实施,《激励计划》系根据当时有效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调整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系根据《激励计划》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执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巨丰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3年1月4日,新巨丰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2022 >
过《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2025年9月17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2022 2024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年、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关联方,不涉及关联委员回避表决事项。

(三)2025年9月18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2025年9月18日,新巨丰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 2024
《关于调整 年、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根据《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420,000,000 3,356,120
过,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股
后的416,643,8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共分配现金股利2,416.53万元(含税),2025 7 3 2025 7 4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年 月 日,除权除息日为 年 月 日。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或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 2024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年、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过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7.820元/股7.762 / 15.730 / 15.672 /
调整为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元份调整为 元份。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玲莉
李成杨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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