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600570):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5-06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年9月18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12.5万份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7.98元/份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生电子”)《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行权价格:37.98元/份。 3、激励对象: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24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恒生电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恒生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和认可。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监事会做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适合参与激励计划等原因放弃或取消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份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拟由624人调整为621人,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515.9万份调整至1512.5万份。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恒生电子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一)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恒生电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恒生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四)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1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2.5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如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1、公司调整2025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3、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股票期权授权登记等事宜。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恒生电子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