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600410):向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8日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785.00万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8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85.0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7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新引入和组建的ICT业务团队核心骨干人员。 4.行权价格:7.90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可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营业收入目标值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公司营业收入目标值达标,则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9.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票期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2,000.00万份调整为1,995.00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名调整为7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790.00万份调整为1,785.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月1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3.80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0个月、32个月、44个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9005%、15.8672%、16.423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20个月、32个月、4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950%、1.4345%、1.4953%(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有效期不足完整年度的采用上一年度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授予日为2025年9月18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90元/份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85.00万份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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