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60073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5-08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2,968,550,943.40元,以及使用募集资金864,559.58元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的印花税,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68,550,943.4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64,559.58元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的印花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939,318股,发行价格12.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99,999,995.5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761,672.15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8,238,323.39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9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自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5,253.40万元,已超过该项目承诺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300,000.00万元及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296,8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96,800.00万元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9月11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550,943.40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律师费400,000.00元,文件制作费150,943.40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50,943.40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后续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41,761,672.1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包含印花税人民币864,559.58元,因印花税需按年度申报且采用在公司基本账户中自动扣款方式缴纳,该税款待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后六个月内再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置换。 综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5年9月11日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968,550,943.40元,以及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印花税金额人民币864,559.58元。本次置换事项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0870号)。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68,550,943.40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并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64,559.58元置换后续以自筹资金缴纳的印花税。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8Z0870),认为:爱旭股份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爱旭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查后,认为: 爱旭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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