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00277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运作,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实施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证监部门、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信息、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子信息、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应对其个人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内部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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