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3008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形式、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或新媒体平台; (九)现场接待来访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教育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十二)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及其他投资者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除法定义务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六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应接待的其他时间段,不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资料存档复印,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将特定对象来访及接待活动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建档留存。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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