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300891):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升管理水平;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若干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第九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预算、决算,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例会; (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七)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向公司审计部反馈整改举措、责任人、拟完成整改时间等。公司审计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落实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审计部发现的具有重要管理价值、改善效果、警示意义的问题,公司内部可在专题会议、培训与宣贯活动中进行展示,引发管理思考、推动管理改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年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财务审计保管期限为十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应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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