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30089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行政综合部(人力资源)、董事会秘书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议事项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审议事项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议并发表意见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9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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