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佰维存储(688525):收到撤诉裁定暨涉及诉讼
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撤诉裁定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经开庭审理,公司主张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进行了不构成侵权等抗辩。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述两案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此后,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同一事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次向同一法院起诉,目前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本次涉案金额(原告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合计:每个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608,425元及诉讼费用,两案件合计1,216,850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涉案金额较低,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防止信息被误读或引发不当舆论,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秉承诚信、审慎原则,特此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将依法坚决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一、收到撤诉裁定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5)苏01民初1539号、(2025)苏01民初1541号。经核实,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系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5年8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公司主张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进行了不构成侵权等抗辩。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述两案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由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已撤诉,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25)苏01民初2174号、(2025)苏01民初2175号)。经核实,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系美国公司MemoryTechnologiesLLC与深圳市安捷存电子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其中,MemoryTechnologiesLLC在UnifiedPatentsPortal等专利诉讼数据库中,被标记为PatentAssertionEntity(即主要通过专利许可或专利诉讼来获取收益的公司);深圳市安捷存电子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涉及诉讼的两个案件,其涉案专利、被告、诉讼请求及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与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已撤诉的上述两案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研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月末,公司拥有393项境内外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71项,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情况与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已撤诉的两个案件,其涉案专利、被告和诉讼请求及主要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一致,仅更换了原告主体,因此公司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与已撤诉的两个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一致,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涉诉专利原由美国公司MemoryTechnologiesLLC持有,后由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专利权。2025年3月26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涉案专利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公司始终秉持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积极配合协商,展现出充分善意与合作意愿,未存在明显过错。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及相关事实,公司及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团队认为,对于原告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主张要求公司停止相关产品制造或销售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支持。此外,两件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均将于2026年11月27日届满,届满后,原告亦无权再主张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诉产品。故考虑到公司遵守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由于涉案金额较低,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就涉案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提出合理抗辩。由于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次涉及的诉讼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均正常,公司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会受到未决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坚持通过合法合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同在已裁定撤诉的两个案件中一样,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该等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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