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688722):同益中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6:31:15 中财网 |
|
原标题:
同益中:
同益中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
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
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北京
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值;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
项。
6.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会
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并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
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3.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
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股东与股东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会特别决
议通过;
4.股东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
记录投票表决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
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
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