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编号: 01G20250440-1 致: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宏达高科”)委托,指派马恺律师、张钦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14:30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3)(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14:30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大桥路27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6人,代表股份数 62,46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60,299,98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8人,代表股份数2,166,9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公司将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股东投票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了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228,3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反对 1,22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10,344,500股,同意9,105,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反对1,227,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同意61,225,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反对 1,231,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10,344,500股,同意9,102,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9%;反对1,231,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马恺 承办律师: 张钦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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