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7:31:17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东力: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5-025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7人,代表股份235,056,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90%。其中:
1、现场会议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2,263,6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3.64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2,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52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41,0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21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48,6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68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2,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5247%。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6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4%;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9,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07%;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3%;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6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5%;反对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9,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54%;反对1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4%;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08,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反对1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1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93,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28%;反对1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0%;弃权1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2%。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0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1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9,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00%;反对1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3%;弃权1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8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1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1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69,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87%;反对13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6%;弃权1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5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2,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44%;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3%;弃权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01,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弃权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86,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35%;反对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2%;弃权1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71,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09%;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3%;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振松、沈致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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