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出售2024年已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113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2024年已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2024年已回购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的相关内容,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2024年已回购的股份835,493股。出售期间为本出售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在此期间如遇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出售的期间,则不出售。公司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2024年回购方案已回购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在本次股份回购期间,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0.1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0.09元/股,自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即2024年7月9日起生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无需调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其中: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回购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占预计回购总数量上限的比例为0.00%。 本次回购方案已于2024年9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35,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占预计回购总数量上限的89.75%,已支付的总金额为6,641,642.2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后)上限的70.7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 出售主体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出售2024年已回购股份。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的相关情况如下: 1、原因及目的:根据《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之用途约定,完成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置。 2、方式:集中竞价交易。以集中竞价方式出售的,满足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3、拟出售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拟出售全部回购股份835,493股。若在出售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以及股份回购注销等股本除权、除息及股本变动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出售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4、价格区间:视出售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5、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在此期间如遇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出售的期间,则不出售。 6、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及使用安排: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 预计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出售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预计公司出售回购股份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出售股份价格与回购股份价格的差额部分将计入或者冲减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七、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对应股份出售计划,对应出售计划存在出售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按照上述出售计划出售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出售计划实施进展情况,遵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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