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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300992):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25:49 中财网
原标题:泰福泵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第三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降低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组织及部门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笔投资资金总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外汇衍生品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需按照所涉及的金额由董事长决策或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审核或由董事长授权他人审核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内审部负责人等其他涉及到该业务的成员。

第十条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并按时向董事长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组长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要负责人,由董事长担任。日常管理小组下设交易员、会计核算员和审计员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交易员: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并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二)会计核算员: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料管理,包括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交易方案、交割协议、结算资料等。

(三)审计员主要的职责包括:
1.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是否按相关制度和会议决议执行工作程序;
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3.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小组各岗位人员应相互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四条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具体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外币回款的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向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批复。

(三)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并登记《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财务总监及内审部负责人。

(六)内审部负责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每月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审查,核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七)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和审计员。

(八)公司审计员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负责召开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组长,由领导小组组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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