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30099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25:50 中财网 |
|
原标题:
泰福泵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业务指引、手册、备忘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豁免披露董事会决议的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第二十九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时,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另有规定外(如对子公司担保等),免于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前述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前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定义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节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影响的。
2、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2)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1)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2)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3)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4)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5)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1)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2)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3)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4)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5)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2)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4)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5)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7)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激励
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适用)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7、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8、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9、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其他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如需);(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门编制,公司相关部门、董监高人员或股东等提供相关信息;
(二)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如需);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如需);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内部传递,履行相关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协调证券部门等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信息保密,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述信息披露具体职责时的书面记录和保管工作(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并将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其作为对公司董监高人员履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修改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应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组织证券部门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公开邮箱、公司公开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现场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保持信息沟通。
(五)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将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放置于固定的文件柜中,任何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同意,不得随意取阅。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投资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投资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未经公司授权及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当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媒体及其他人员或机构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等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部门或分(子)机构经营、管理、投资等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及时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及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向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子)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定义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八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证券部门的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
公司的信息披露咨询电话为:0576-86312868;
传真为:0576-86312863;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电话为:0576-86312868,
电子邮箱为:zqb@chinataifu.com。
第九章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可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按《证券法》《刑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定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