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18:51:07 中财网
原标题:捷佳伟创: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个别员工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诉求,公司和监事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除上述情况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431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5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48,199,6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人民币(含税);于2024年5月22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40,100股后的347,335,0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元人民币(含税);于2025年5月27日实施完成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40,100股后的346,873,4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元人民币(含税)。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0.2-1.2)-1.2=63.4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63.4元/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归属人数、归属数量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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